近日,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首次审议了《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与现行条例相比,《草案》作了重大调整,主要变化体现在科技创新、数据更新、服务效能、地理信息安全等四个方面。其中规定,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并免费向社会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
推动科技创新进步
“党的十八大以来,辽宁省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在自然资源技术保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上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也与日俱增。”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厅长刘兴伟介绍,这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不解决,就会影响和制约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从法规制度层面进行调整,对现行的条例结合实际作出修订。
在科技进步和创新引领方面,《草案》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组织科学技术攻关,加强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建设测绘地理信息创新体系,促进资源共享应用,支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对在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创新、进步和测绘成果应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增加地理信息供给,开放可公开的地理信息资源,通过政务服务网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草案》还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地理信息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创新,促进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装备推广、地理信息资源获取、地理信息应用等方面的军民融合发展。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鼓励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规定,制定财政、金融、科技、人才等方面的激励措施,推进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地理信息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产业集群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
测绘成果定期更新
刘兴伟介绍,在《草案》中,不仅明确规定经济国防、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还明确全省统一的大地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省、市、县三级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影像资料,基础地理底图(地图集册、标准地图)等的更新周期和频次,以确保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及时、准确、适用。
《草案》规定,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更新: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全省统一的大地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不超过十年复测一次;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影像资料更新周期不超过三年,市、县级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影像资料遥感影像资料更新周期不超过两年;1:10000至1:5000和1:2000至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更新周期分别不超过三年和四年;基础地理底图与地图集(册)、标准地图等公益性地图更新周期不超过三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或者共享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地名地址、水系、交通、居民地、植被等地理信息的变化情况。
注重提高服务效能
“为了提高服务效能,《草案》在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测绘地理信息服务能力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刘兴伟介绍,《草案》明确各级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免费向社会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要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能力,提供优质应急保障服务,要创新服务方式,推动地理信息应用,要对地理信息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等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支持地理信息产业创新发展。
《草案》规定,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并免费向社会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测绘保障机制,制定应急测绘保障预案,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地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等测绘成果,做好遥感监测、导航定位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年度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影像资料采购计划,加强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影像资料获取与分发的统筹协调,做好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影像资料应急保障工作,配备相应的装备和器材,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影像资料应急保障服务能力。
《草案》还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地理信息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等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督管理方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支持地理信息产业创新发展。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创新服务方式,推动地理信息应用,为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保护等职能提供服务。政府有关部门在数字政府、智慧城市等建设和网格化社会管理中,应当加大地理信息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的推广应用。
维护地理信息安全
“树立国家版图意识,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是《条例草案》的立法宗旨之一。”刘兴伟表示,《草案》明确要求加强国家版图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版图意识,测绘航空摄影、测绘无人机摄影等应报相关部门批准,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多部门加强卫星导航基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管等。
《草案》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新闻出版、教育、网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家版图知识列入中小学校课程和教材。中小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爱国主义教育。
《草案》还规定,因测绘进行航空摄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因测绘使用无人机进行摄影的,应当遵守国家航空飞行管制的有关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的分布信息。 建设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等电磁波发射装置系统的,应当避让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避让距离应当大于二百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保密、国家安全、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并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备案信息进行核查。